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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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競爭處掌理下列事業關於獨占、結合、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其他限制競爭行為、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一、食品製造業、紡織業、化學製品製造業及塑膠製品製造業。 二、金屬製品製造業、電子產品製造業、運輸工具製造業及其他製造業。 三、礦業、土石採取業、營造業及水電燃氣業。 四、其他相關或不能歸類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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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製造業競爭處掌理下列事業關於獨占、結合、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其他限制競爭行為、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一、食品製造業、紡織業、化學製品製造業及塑膠製品製造業。 二、金屬製品製造業、電子產品製造業、運輸工具製造業及其他製造業。 三、礦業、土石採取業、營造業及水電燃氣業。 四、其他相關或不能歸類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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