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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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四條之調整因素,包括加重事由及減輕事由,主管機關得據以調整基本數額,以決定罰鍰額度。
- 2.前項所稱加重事由,指事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主導或教唆違法行為。 二、為確保聯合行為之遵守或履行而實施監督及執行制裁措施。 三、五年內曾違反本法第九條或第十五條規定遭處分。
- 3.第一項所稱減輕事由,指事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於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二、具悛悔實據,並配合調查。 三、與受害者達成損害賠償之協議或已為損害之補救措施。 四、因被迫而參與聯合行為。 五、因其他機關之核准或鼓勵,或依其他法規之規定。
- 4.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不適用於事業已獲主管機關同意依本法第三十五條減輕罰鍰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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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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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九條或第十五條條文
- 損害賠償名詞
- 核名詞
- 業已名詞
- 第三十五條條文
- 公平交易法 第 35 條條文
-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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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