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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通知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者之姓名、住居所。其為公司、行號或團體者,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事務所、營業所。 二、擬調查之事項及受通知者對該事項應提供之說明或資料。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處罰規定。
  2. 通知書至遲應於到場日四十八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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