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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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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護機構為處理爭議事件,設多層次傳銷權益保障及爭議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處委員會),置調處委員十三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由董事會遴選具備相關專素養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多層次傳銷團體或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報經本會核定後聘任。
  2. 2.調處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
  3. 3.調處委員會之決議應有調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調處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4. 4.調處委員(會)均應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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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處名詞
  • 名詞
  • 消費者保護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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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保護機構為處理爭議事件,設多層次傳銷權益保障及爭議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處委員會),置調處委員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