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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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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監察人調處委員,其已擔任者,當然解任: 一、受本會監管之傳銷事代表。 二、曾涉及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經檢察機關起訴或經本會移送檢調機關。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未繳納保護基金或年費之傳銷事業代表或傳銷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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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察人名詞
  • 調處名詞
  • 名詞
  • 起訴名詞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規
  • 詐欺名詞
  • 侵占名詞
  • 宣告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規
  • 裁定名詞
  • 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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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監察人及調處委員,其已擔任者,當然解任: 一、受本會監管之傳銷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