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二、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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