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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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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法聯合行為案件經裁處罰鍰者,主管機關依檢舉人所提供證據之價值,發放檢舉獎金之標準如下: 一、提供有助於開始調查程序之證據資料者:罰鍰總金額之百分之五,且最低發放新臺幣十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二、提供之證據資料能間接證明聯合行為合意之事實存在者:罰鍰總金額之百分之十,且最低發放新臺幣十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三、提供之證據資料能直接證明聯合行為合意之事實存在,無須再介入調查者:罰鍰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且最低發放新臺幣十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
  2. 2.違法聯合行為案件罰鍰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滿五億元者,前項獎金上限提高為二倍;如罰鍰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前項獎金上限提高為五倍。
  3. 3.檢舉人於同一案件所提供證據資料同時符合第一項兩款以上情形者,依較高額之款次發放檢舉獎金。且同一案件僅能受領一次。
  4. 4.第一項之證據資料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檢舉獎金應平均分配: 一、同款中有數名檢舉人共同聯名,或同時提供相同事證無法區別先後者。 二、同款中有數名檢舉人,均提供主管機關尚未獲悉之事證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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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證據名詞
  • 合意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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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第 5 條規定:「違法聯合行為案件經裁處罰鍰者,主管機關依檢舉人所提供證據之價值,發放檢舉獎金之標準如下: 一、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