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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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未具名或未以真實姓名(名稱)、聯絡方式及地址提出檢舉。 二、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事業。 三、適用「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獲免除或減輕罰鍰之事業,其董事、代表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四、有強迫他事業參與或限制退出聯合行為之具體情事。 五、主管機關所屬人員及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 六、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違法聯合行為事證之機關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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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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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法規
- 免除名詞
- 罰鍰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權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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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