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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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第 3 條,檢舉人的身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具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檢舉人可以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並需要敘明自己的姓名或名稱、聯絡方式及地址,以及檢舉聯合行為的內容和提供符合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等。如果以言詞檢舉,主管機關應當作成檢舉紀錄。 參考資料: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第 2 條條文
-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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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