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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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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所稱檢舉人為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2. 2.檢舉人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一、檢舉人姓名或名稱、聯絡方式及地址。 二、檢舉聯合行為之內容及提供符合第五條第一項之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等。
  3. 3.以言詞檢舉者,主管機關應作成檢舉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第 3 條,檢舉人的身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具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檢舉人可以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並需要敘明自己的姓名或名稱、聯絡方式及地址,以及檢舉聯合行為的內容和提供符合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等。如果以言詞檢舉,主管機關應當作成檢舉紀錄。 參考資料: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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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第 3 條規定:「前條所稱檢舉人為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檢舉人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