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管機關應於違法聯合行為案件作成處分後三十日內發放檢舉獎金,發放方式如下: 一、應發放予每名檢舉人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部分,應一次發放。 二、應發放予每名檢舉人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部分,應先發放四分之一。
- 前項第二款情形,俟罰鍰處分確定維持後再發放其餘獎金。主管機關發放獎金餘額時,如罰鍰處分經部分撤銷或重為罰鍰處分而較原處分減少罰鍰時,依其金額計算獎金餘額,無獎金餘額者不另發放。
- 檢舉獎金之請求權,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