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8

快速跳轉

依本辦法發放之檢舉獎金,除有第九條所定情形外,已發放之獎金不予追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第8條規定,除非符合第9條所規定的情形,否則已發放的檢舉獎金不得追回。這表示一旦獎金已經發放,除非符合特定情況,否則不得要求返還已經發放的獎金。 在最新的相關裁判中,針對檢舉獎金的追回問題可能還有具體的判決案例,例如針對特定違法行為的檢舉獎金是否可以追回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第 8 條規定:「依本辦法發放之檢舉獎金,除有第九條所定情形外,已發放之獎金不予追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