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依本辦法發放之檢舉獎金,除有第九條所定情形外,已發放之獎金不予追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第8條規定,除非符合第9條所規定的情形,否則已發放的檢舉獎金不得追回。這表示一旦獎金已經發放,除非符合特定情況,否則不得要求返還已經發放的獎金。 在最新的相關裁判中,針對檢舉獎金的追回問題可能還有具體的判決案例,例如針對特定違法行為的檢舉獎金是否可以追回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