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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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發放或追回已發放之檢舉獎金: 一、有第四條規定之情形。 二、主管機關尚未處分前,直接或間接對外揭露其所提出之檢舉事實或檢舉之任何內容。 三、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據網路、電視、廣播、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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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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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揭露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證據名詞
-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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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