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工作計畫暨經費預算及工作報告暨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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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檢送備查之工作報告暨財務報表內容應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畫或方針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其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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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財團法人檢送備查之工作報告暨財務報表內容應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畫或方針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其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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