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安全管制之核物料有盜失、破壞或其他事故發生時,其持有人或使用人應立即先行報告原子能委員會,並於十五日內提出詳細之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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