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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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制之核物料有盜失、破壞或其他事故發生時,其持有人或使用人應立即先行報告原子能委員會,並於十五日內提出詳細之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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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32條,當核物料出現盜失、破壞或其他事故時,持有人或使用人必須立即向原子能委員會報告,並在十五天內提出詳細的書面報告。這個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核物料的安全管理,並要求相關人員必須迅速回應並提供詳細的資訊。 這項法條的一個例子是,在日本福島核災後,當地的核電廠就遭受了嚴重的破壞,核物料也有一定程度的遺失。根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32條的規定,相關的持有人或使用人應立即向原子能委員會報告此事故,並提交詳細的書面報告以確保後續的安全管理措施。
- 核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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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