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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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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制之
核
物料有盜失、破壞或其他事故發生時,其
持有
人或使用人應立即先行報告原子能委員會,並於十五日內提出詳細之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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