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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子事故,係由核子物料運往國外途中所引起者,該運出之核子設施經營者就其於國境內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2. 核子事故,係由核子物料運至國內途中所引起者,該受領之核子設施經營者就其於國境內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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