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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子物料因運送而暫行貯存於核子設施內引起核子事故而造成損害,其損害依前二條規定,應由他經營者負賠償責任者,提供暫行貯存之核子設施經營者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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