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核子損害賠償法18

快速跳轉

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核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依本法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但核子事故係直接由於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內亂或重大天然災害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核子損害賠償法第18條的規定,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核子損害的發生或擴大需負賠償責任,而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然而,若核子事故是由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內亂或重大天然災害所引起,則不在此負賠償責任的限制範圍內。 依照參考資料所述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定義,核子設施經營者的責任範圍包括輻射作業場所內有關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生產、輸入、輸出、安裝、使用、運送、廢棄等作業,以及管制輻射作業場所內有關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生產、輸入、輸出、安裝、使用、運送、廢棄等作業。若核子損害是直接由於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內亂或重大天然災害所造成,則不需負賠償責任。 舉例來說,假設核子設施經營者在處理放射性物質時發生了滲漏,導致周圍環境受到輻射污染,這就屬於核子損害的範疇,根據法律規定,核子設施經營者需依法負賠償責任。但如果這場輻射事故是由重大天然災害引起的,則核子設施經營者就不需要負賠償責任。 以上是根據法律規定以及相關案例所做出的解釋。

立法沿革 2

(0600716 制定)

核子設施經營人,證明核子損害係由於被害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者,法院得減輕對該被害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立法理由對於被害人之賠償,依本法之目的,均應給付,惟被害人遭受之核子損害,如由於其本身之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者,應自負其責,不能將「應自負責之責任」加於核子設施之經營人,而予賠償。

(0860425 全文修正)

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核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依本法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但核子事故係直接由於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內亂或重大天然災害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本法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只要發生核子損害,均應由核子設施經營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惟此項賠償責任,並不僅限於損害之發生時始該當之,其於擴大之情形亦應當然包括,為免解釋發生疑義,爰增列「或擴大」三字。   三、為提高核子設施經營者之責任,並以此達到更周全保護被害人權益之目的,對於核子設施經營者得以主張免責之原因,宜予適度縮小,故刪除暴動乙項,至於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均係參照國際法上之概念,而內亂、重大天然災害則參考國內相關法律之內涵,無需另予界定。

  • 名詞
  • 故意名詞
(0600716 制定)

對於被害人之賠償,依本法之目的,均應給付,惟被害人遭受之核子損害,如由於其本身之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者,應自負其責,不能將「應自負責之責任」加於核子設施之經營人,而予賠償。

(086042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本法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只要發生核子損害,均應由核子設施經營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惟此項賠償責任,並不僅限於損害之發生時始該當之,其於擴大之情形亦應當然包括,為免解釋發生疑義,爰增列「或擴大」三字。   三、為提高核子設施經營者之責任,並以此達到更周全保護被害人權益之目的,對於核子設施經營者得以主張免責之原因,宜予適度縮小,故刪除暴動乙項,至於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均係參照國際法上之概念,而內亂、重大天然災害則參考國內相關法律之內涵,無需另予界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核子損害賠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18 條規定:「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核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依本法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但核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