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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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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設施經營者,證明核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係因被害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對該被害人之賠償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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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600716 制定)

核子損害及核子損害以外之損害,係由核子事故所造成者,或係由核子事故及其他事故所共同造成者,如核子損害以外之損害無法與核子損害作合理劃分時,應視為係由該核子事故所造成之核子損害。

立法理由一、本條依維也納公約第四條第四項制定。   二、核子損害係由核子事故造成,然核子事故造成之損害,未必全為核子損害,亦可能有非核子損害之情形。在核子事故聯同非核子事故造成損害之場合,更有非核子損害之情形。當其有非核子損害時,如在可合理劃分之場合,應分開賠償,但在無法合理劃分時,劃歸於核子損害範圍,依本法之規定,須負賠償責任。

(0860425 全文修正)

核子設施經營者,證明核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係因被害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對該被害人之賠償金額。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核子損害賠償責任之減免,當係以被害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其前提,故特將主觀要件予以明示。而原條文「由於被害人之行為或不行為」之文字,已足以由「因被害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涵蓋其概念,故予刪除。   三、構成核子設施經營者減免責任之情形,當不只存在於損害之發生,其於損害之擴大,亦有適用之餘地,故明列之。

  • 名詞
  • 故意名詞
  • 免除名詞
(0600716 制定)

一、本條依維也納公約第四條第四項制定。   二、核子損害係由核子事故造成,然核子事故造成之損害,未必全為核子損害,亦可能有非核子損害之情形。在核子事故聯同非核子事故造成損害之場合,更有非核子損害之情形。當其有非核子損害時,如在可合理劃分之場合,應分開賠償,但在無法合理劃分時,劃歸於核子損害範圍,依本法之規定,須負賠償責任。

(086042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核子損害賠償責任之減免,當係以被害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其前提,故特將主觀要件予以明示。而原條文「由於被害人之行為或不行為」之文字,已足以由「因被害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涵蓋其概念,故予刪除。   三、構成核子設施經營者減免責任之情形,當不只存在於損害之發生,其於損害之擴大,亦有適用之餘地,故明列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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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19 條規定:「核子設施經營者,證明核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係因被害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對該被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