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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子設施經營者,依本法之規定賠償時,對於核子設施經營者以外之人,僅於下列情形之一有求償權: 一、依書面契約有明文規定者。 二、核子損害係因個人故意之行為所致者,對於具有故意之該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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