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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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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之鋼鐵業者,應填具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認可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公司登記證明或其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二、輻射偵檢作業計畫書。 三、二人以上之輻射偵檢人員證明文件影本,包含經鋼鐵建材輻射偵檢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明人員、輻射防護員或輻射防護師。 四、輻射偵測儀器二部(套)以上之證明文件;設有熔煉爐之鋼鐵業者,應至少設置一套車輛自動輻射偵測系統之證明文件。 五、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及稽報告。
  2. 2.前項第五款所定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及稽核報告,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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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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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之鋼鐵業者,應填具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認可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