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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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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發之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有效期限為六年。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2. 2.前項認可證明登載事項變更時,申請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前項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21條,鋼鐵業的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有效期限為六年,屆滿一個月前可以申請換發,並應提供相關資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如果認可證明登載的事項有變更,申請人要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根據參考資料,隨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的修訂,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的有效期限為5年,期滿仍須繼續運作者,應於期滿前3個月至6個月之期間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5年。在修法後,登記文件的有效期限有了規定,這與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21條的換發程序相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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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主管機關核發之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有效期限為六年。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