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21條,鋼鐵業的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有效期限為六年,屆滿一個月前可以申請換發,並應提供相關資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如果認可證明登載的事項有變更,申請人要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根據參考資料,隨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的修訂,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的有效期限為5年,期滿仍須繼續運作者,應於期滿前3個月至6個月之期間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5年。在修法後,登記文件的有效期限有了規定,這與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21條的換發程序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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