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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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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各項救濟金或補助費用之申請,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並檢附戶籍謄本及有關憑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各項救濟金或補助費用的申請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並檢附戶籍謄本及有關憑據。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相關資料,該機關於處理类似案例時,要求申請人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的戶籍謄本和相關憑證以供審核。

  • 主管機關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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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各項救濟金或補助費用之申請,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並檢附戶籍謄本及有關憑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