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各項救濟金或補助費用之申請,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並檢附戶籍謄本及有關憑據。
根據「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各項救濟金或補助費用的申請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並檢附戶籍謄本及有關憑據。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相關資料,該機關於處理类似案例時,要求申請人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的戶籍謄本和相關憑證以供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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