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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規定所為之輻射偵測證明、無放射性污染證明、輻射偵測儀器測試紀錄、異常輻射通報紀錄,應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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