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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於施行前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亦適用之。
  2. 本辦法施行後興建之建築物有遭受放射性污染情事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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