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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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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於施行前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亦適用之。
  2. 2.本辦法施行後興建之建築物有遭受放射性污染情事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本辦法於施行前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亦適用之。本辦法施行後興建之建築物有遭受放射性污染情事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