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年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者,在未能改善或未完成改善前,該戶建築物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得檢附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
根據上述法規,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對於年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其所有權人可根據房屋稅條例的規定,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此條款的目的在於保障受影響的建築物所有權人的權益,在面對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所帶來的影響時,能夠得到一定的協助和支援。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官方網站 - 相關法規文件及解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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