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發現建築物遭受放射性污染時之年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者,經進行改善低於五毫西弗後,該戶建築物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工程費用之半數。但每戶以申請一次為限,補助最高限額依下列規定: 一、發現時年劑量在十五毫西弗以上者,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發現時年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未達十五毫西弗者,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