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前已興建完成之建築物,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輻射偵檢;其實施計畫,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5條,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輻射偵檢;其實施計畫,由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在辦法實施前已經完成建築的建築物,有可能會接受輻射偵檢,而實施計畫則由主管機關來定。 參考資料: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这条法规是直接引用自法規本身,並無其他更具體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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