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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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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發現公私場所有遭受輻射曝露之虞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檢查或偵測其游離輻射狀況,並得要求該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代表人提供有關資料。
  2. 2.前項之檢查或偵測,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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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 攜帶名詞
  • 代表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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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游離輻射防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公私場所有遭受輻射曝露之虞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檢查或偵測其游離輻射狀況,並得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