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管機關發現公私場所有遭受輻射曝露之虞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檢查或偵測其游離輻射狀況,並得要求該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代表人提供有關資料。
- 前項之檢查或偵測,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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