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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品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添加放射性物質。
  2. 前項放射性物質之添加量,不得逾越主管機關准之許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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