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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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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品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添加放射性物質。
  2. 2.前項放射性物質之添加量,不得逾越主管機關准之許可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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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0104 制定)

商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添加放射性物質。   前項放射性物質之添加量,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量。

立法理由一、非基於正當性之理由,不應任由放射性物質添加於商品中,以維護公眾之健康及安全。爰於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商品不得添加放射性物質。   二、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添加者,其商品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添加量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量,以限制其可能造成之曝露。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10104 制定)

一、非基於正當性之理由,不應任由放射性物質添加於商品中,以維護公眾之健康及安全。爰於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商品不得添加放射性物質。   二、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添加者,其商品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添加量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量,以限制其可能造成之曝露。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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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1 條規定:「商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添加放射性物質。前項放射性物質之添加量,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