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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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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品對人體造成之輻射劑量,於有影響公眾健康之虞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實施輻射檢查或偵測。
  2. 2.前項商品經檢查或偵測結果,如有違反標準或有危害公眾健康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各該商品品名及其相關資料,並命該商品之製造者、經銷者或持有者為一定之處理。
  3. 3.前項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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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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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0104 制定)

商品對人體造成之輻射劑量,於有影響公眾健康之虞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實施輻射檢查或偵測。   前項商品經檢查或偵測結果,如有違反標準或有危害公眾健康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各該商品品名及其相關資料,並命該商品之製造者、經銷者或持有者為一定之處理。   前項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商品檢驗等有關機關對可能有超量輻射劑量之商品,實施輻射檢查或偵測。   二、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經檢查或偵測有違反標準或有危害公眾健康之商品,應採行一定之措施。   三、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商品輻射劑量之標準,以保護公眾健康。

  • 公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0910104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商品檢驗等有關機關對可能有超量輻射劑量之商品,實施輻射檢查或偵測。   二、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經檢查或偵測有違反標準或有危害公眾健康之商品,應採行一定之措施。   三、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商品輻射劑量之標準,以保護公眾健康。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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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2 條規定:「商品對人體造成之輻射劑量,於有影響公眾健康之虞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實施輻射檢查或偵測。前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