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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建築材料遭受放射性污染,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相關廠商實施原料及產品之輻射檢查、偵測或出具無放射性污染證明。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原料、產品之輻射檢查、偵測及無放射性污染證明之出具,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或委託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為之。 第一項建築材料經檢查或偵測結果,如有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標準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第二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執行第一項所訂業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
立法理由一、為防止建築材料遭到輻射污染,致影響民眾居家安全或使其蒙受財產損失,爰於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建築材料製造或輸出入等相關廠商,實施原料及產品之輻射檢查、偵測或出具無輻射污染證明,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因游離輻射檢查及偵測涉及高度專業技術,爰於第二項規定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或委託專業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為之,以確保數據之準確。 三、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建築材料經檢查或偵測結果,違反前條第三項有關商品輻射劑量標準之處理。 四、第四項規定接受主管機關委辦事務之機關(構)等,應善盡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
一、為防止建築材料遭到輻射污染,致影響民眾居家安全或使其蒙受財產損失,爰於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建築材料製造或輸出入等相關廠商,實施原料及產品之輻射檢查、偵測或出具無輻射污染證明,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因游離輻射檢查及偵測涉及高度專業技術,爰於第二項規定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或委託專業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為之,以確保數據之準確。 三、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建築材料經檢查或偵測結果,違反前條第三項有關商品輻射劑量標準之處理。 四、第四項規定接受主管機關委辦事務之機關(構)等,應善盡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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