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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准後,始得為之。
  2. 前項排放,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及申報並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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