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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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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確保
核
子設施經營者能維持足供履行核子
損害賠償責任
限額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必要時得隨時進行查核。
前項查核結果發現有不足履行責任限額時,得限期命核子設施經營者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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