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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設施經營者應確保盛裝放射性物質之容器表面,保有明顯耐久之輻射示警標誌,並註明有關種名稱、活度及必要之說明。
  2. 設施經營者對輻射源應嚴格管制,以防止失竊及不當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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