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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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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經營者應確保盛裝放射性物質之容器表面,保有明顯耐久之輻射示警標誌,並註明有關
核
種名稱、活度及必要之說明。
設施經營者對輻射源應嚴格管制,以防止失竊及不當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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