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輻射工作場所之劃定與管制,除應考量工作人員個人之劑量外,亦應合理抑低集體劑量。
- 對輻射工作場所內規劃之各項偵測及監測,設施經營者應訂定紀錄基準、調查基準及干預基準。其偵測及監測之結果超過紀錄基準者,應予記錄並保存之;其結果超過調查基準者,應調查其原因;其結果超過干預基準者,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