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制區應訂定意外事故處理程序,且將其重點、聯絡人、聯絡電話揭示於該管制區明顯易見之處。工作人員於意外事故期間,應儘速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並報告設施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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