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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設施經營者應於每季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報環境輻射監測季報;每年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報環境輻射監測年報。
  2. 前項環境輻射監測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摘要。 二、監測目的、項目、方法及樣站地點(應以地圖標示)。 三、監測結果及檢討分析。 四、民眾劑量。 五、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之執行情形。 六、預警制度之執行情形。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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