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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環境輻射監測試樣分析能力應符合可接受最小可測量。
  2. 前項可接受最小可測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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