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管制區應設置實體圍籬,並於進出口處及區內適當位置,設立明顯之輻射示警標誌及警語。但實務上不能或不須設置實體圍籬的場所,得以其他適當方式劃定。
- 監測區邊界之劃定得以適當方法為之。但應於人員得進出處所之適當位置設立標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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