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先審查其輻射防護安全訓練紀錄、輻射劑量紀錄、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提供其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並使其正確使用。
- 前項有關紀錄審查之規定,於主管機關指派之檢查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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