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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制區有放射性污染之虞時,設施經營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以防止放射性污染: 一、禁止將飲料、食物、香煙、化粧品、檳榔、口香糖及其它工作必要物品攜入管制區。 二、攜出管制區之物品應實施放射性污染偵測。 三、人員離開管制區應實施放射性污染偵測,若發現污染,應予適當除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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