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36

快速跳轉
  1. 1.准停止使用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於申請恢復使用時,應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但於主管機關原核准場所使用者,得免申請安裝許可。
  2. 2.前項核准停止使用之原因為無合格操作人員者,於申請恢復使用時,設施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操作人員資格證明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使用許可證或同意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36條所提及的核准停止使用及恢復使用事項,根據法條規定,使用者在申請恢復使用時需遵守第18條至第28條的規定。然而,主管機關原核准場所使用者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免申請安裝許可。另外,在停止使用的原因是因為無合格操作人員時,設施經營者在申請恢復使用時,需填具申請書及操作人員資格證明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方能獲得使用許可證或同意登記。 參考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原子能委員會 -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施行細則。根據該法令,對於停止使用及恢復使用的程序有明確的規定,並且強調合格操作人員的重要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經核准停止使用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於申請恢復使用時,應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