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36條所提及的核准停止使用及恢復使用事項,根據法條規定,使用者在申請恢復使用時需遵守第18條至第28條的規定。然而,主管機關原核准場所使用者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免申請安裝許可。另外,在停止使用的原因是因為無合格操作人員時,設施經營者在申請恢復使用時,需填具申請書及操作人員資格證明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方能獲得使用許可證或同意登記。 參考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原子能委員會 -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施行細則。根據該法令,對於停止使用及恢復使用的程序有明確的規定,並且強調合格操作人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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