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 12 條
- 1.依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報考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測驗及補考者,其應繳納之測驗費如下: 一、第一階段測驗: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第二階段測驗: (一)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高級運轉員: 1.持有運轉員執照: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未持有運轉員執照:每件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 2.依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規定,報考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操作能力測驗及補考者,其應繳納之測驗費如下: 一、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高級運轉員: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 3.依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接受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再鑑定測驗及補考者,其應繳納之測驗費如下: 一、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高級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4.依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測驗及補考者,其應繳納之測驗費如下: 一、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高級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