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或再鑑定測驗,第一階段測驗費為每件新臺幣五千元;第二階段測驗費為報考運轉員執照每件新臺幣一萬元,持有運轉員執照報考高級運轉員執照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未持有運轉員執照直接報考高級運轉員執照每件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員執照測驗費為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高級運轉員執照測驗費為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