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 13 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費、運轉執照費、核子反應器運轉員或高級運轉員執照費為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費、運轉執照費、核子反應器運轉員或高級運轉員執照費為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我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