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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標準規定之建廠檢查費、運轉檢查費、子燃料檢查費、除役檢查費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繳納。其餘各項規費,應於提出申請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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