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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動力用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審查費,每機組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一百萬瓩熱功率者,每增一千瓩熱功率,加收新臺幣五千二百元。
  2. 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運轉執照者,依前項規定收費。
  3. 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換發運轉執照者,除依第一項規定收費外,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檢附之再運轉計畫及其執行結果報告,每機組分別收取再運轉計畫審查費新臺幣三百萬元,及再運轉計畫執行結果報告審查費新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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