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提升機組額定熱功率之安全分析審查費,分別如下: 一、提升幅度於百分之二以下者,每機組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提升幅度大於百分之二,於百分之七以下者,每機組新臺幣五百三十萬元。 三、提升幅度大於百分之七,於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機組新臺幣一千零八十萬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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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提升機組額定熱功率之安全分析審查費,分別如下: 一、提升幅度於百分之二以下者,每機組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提升幅度大於百分之二,於百分之七以下者,每機組新臺幣五百三十萬元。 三、提升幅度大於百分之七,於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機組新臺幣一千零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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