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動力用子反應器設施建廠檢查費,自建廠執照核發之日起,迄運轉執照核發前一日止,每年每機組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但建廠執照有效期間,暫停建廠並僅維持已建設施之保存及維護作業者,每年每機組新臺幣五百萬元。
  2. 前項收費按日曆年逐年收取,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