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 5 條
- 1.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檢查費,自建廠執照核發之日起,迄運轉執照核發前一日止,每年每機組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但建廠執照有效期間,暫停建廠並僅維持已建設施之保存及維護作業者,每年每機組新臺幣五百萬元。
- 2.前項收費按日曆年逐年收取,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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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條文來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第 5 條規定了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檢查費的收費標準。根據條文第1項,自建廠執照核發之日起,迄運轉執照核發前一日止,每年每機組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如果建廠執照有效期間暫停建廠並僅維持已建設施之保存及維護作業者,每年每機組新臺幣五百萬元。另外,條文第2項提到,前項收費按日曆年逐年收取,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 在這裡我們可以舉一個案例作為參考。根據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若一家核能發電廠因為意外事件而需要暫停運轉,那麼根據收費標準第 5 條的規定,該核能發電廠在停機期間仍需繳交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檢查費,並且根據實際停機日數比例計算收取費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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