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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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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五款所稱異常或緊急事件,指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對設施運轉安全造成實質影響或嚴重阻礙運轉人員安全運轉。 二、設施運轉時發生安全分析報告中未曾分析之狀況、超出設計基準之狀況或運轉與緊急操作程序書未涵蓋之狀況,而可能影響安全。 三、人員受放射性污染且須送至設施外就醫。 四、人員輻射劑量或設施排放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超過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 五、子原料或核子燃料在吊卸或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 六、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遺失、遭竊或受破壞。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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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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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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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前條第五款所稱異常或緊急事件,指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對設施運轉安全造成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