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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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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合格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學歷證件影本。 二、訓練合格證明。 三、現場實習證明。
  2. 2.前項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間三年,期滿三十日前,應填具換發申請書及再訓練合格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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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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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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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申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合格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