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 1.申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合格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學歷證件影本。 二、訓練合格證明。 三、現場實習證明。
- 2.前項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間三年,期滿三十日前,應填具換發申請書及再訓練合格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回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